「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有關身份認定之法制與實務的簡要討論

Lí Iàn-hui
3 min readNov 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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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esy: JΛCK VIΞW @ Flickr)

本文簡要說明臺灣人到中國旅遊,領了中國護照,被註銷臺灣戶籍的法律規定,以及在中國任黨職的臺灣人盧麗安是否能回復臺灣人民身份的相關法律涵攝。

【我國法制】

目前的中國(即法律上之「大陸地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即「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乃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並不是外國之領土。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規定:「自由地區(即「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司法實務見解】

大法官釋字第七一〇號解釋中,大法官陳春生提出之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寫到:「大陸地區人民依憲法增修條文既非外國人、又非本國人(不具中華民國國籍)、亦非無國籍人,故其自由權利之保障與限制,無法立即與本國人或外國人一概而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身份的認定,就跟外國人採國籍認定不一樣,而是採戶籍認定,兩岸人民只能擇一設立戶籍(即戶籍的單一原則)。

故在大陸地區領用護照,雖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份,並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不代表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因為法律上,大陸地區跟臺灣地區同屬一個中華民國)。

中央社報導,顏姓男子領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給之臨時護照,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一「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規定,依法喪失其臺灣地區人民身份,並註銷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只能依同法第九條之二之要件申請回復。

而因出席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而蔚為新聞人物的臺灣省籍黨員代表盧麗安,在 1997 年(民國 86 年)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安排,以「返國定居專家」身份到上海復旦大學任教,定居上海,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迄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間前往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四年致轉換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的要件,依法得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份。

然因其在中國共產黨擔任黨職,為同細則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現(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份)的申請。

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司法院大法官網站
  • 中央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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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itten by Lí Iàn-hui

大學讀的是英文、研究所學的是行銷管理、畢業論文寫的是品牌贊助。出社會第一份工作是出版社行銷企劃。#marriageequ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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